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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1 條
為審前說明時,宜以明確而易於理解之解說與清楚易懂之表達方式,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理解其內容。
審判長或陪席法官得適時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確認對審前說明內容有無不理解之處;如有必要,並重新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