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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0 條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油輪用者應能連續記錄每浬排洩之公升數及排洩總量,或以流出物之油含量及排洩率代替排洩總量。非油輪用者,應能連續記錄以一百萬分之一為單位之流出物含油量。該等紀錄除應可辨明日期及時間外,並可供保存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