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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0 條
除前條規定外,有關橫擔及其斜撐之裝設規定如下:
一、縱向機械強度:
(一)一般規定:
1.橫擔應設計使其能承受施加於外側導線裝置點上之三百二十公斤重或七百磅重之荷重,並不得超過各種材質橫擔之容許機械強度。
2.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所述橫向較弱區段之末端,其水平縱向荷重應施加在較弱區段之方向上。
(二)特級線路之每條導線張力限制最大為九百公斤重或二千磅重,雙抱木質橫擔經適當之組合即可達成前條第二款規定之縱向機械強度規定。
(三)裝置位置:於線路交叉處,電桿之橫擔及其斜撐支持點應位於線路交叉處之另一側。但使用特製斜撐或雙橫擔者,不在此限。
二、橫擔斜撐:必要時,橫擔應以斜撐支持,以支撐包括承受線路及上面作業人員之預期荷重。當橫擔斜撐僅用於承受不平衡垂直荷重時,其強度僅需符合該荷重要求。
三、用於特級建設等級線路之雙抱木質橫擔、托架或相同機械強度之支撐組件:
(一)若雙抱木質橫擔為插梢式結構,於每個交叉結構、合用或衝突線路區間之兩端、終端或與直線成二十度以上之轉角處,每個橫擔應具有前條第二款規定機械強度,或具有前述機械強度之支撐組件。
(二)若下方無橫擔而使用托架以支撐對地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上之導線者,應使用與前目相同機械強度之雙托架或支撐組件。
(三)若通訊電纜或導線穿過供電導線下方,且裝置於同一支持物上,或在交叉跨距及每一鄰近跨距上之供電導線為連續無接頭且相同張力時,除跨越鐵路平交道與高速公路者,並經雙方管理單位達成協議外,不適用前二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