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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4 條
各級政府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所定相關事項,必要時,得委任、委託或委辦
相關機關執行。
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本條例規定應執行而未執行,致有嚴重危害公益
或妨礙防疫措施之正常運作,其適於代為執行者,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
機關應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執行者,得代為執行。但情況急
迫時,得逕予代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