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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經通知,逕行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
一、逃匿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之虞。
三、所觸犯之刑罰法律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