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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2 條
課後照顧中心收取之費用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註冊費:支應硬體設施維護成本。
二、月費:支應人事成本。
三、代辦費:支應交通費、教材費、餐點費、活動費等費用。
四、臨時服務費:支應臨時服務時間之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