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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1 條
金融機構僅申請兼營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者,於依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許可時,得免檢具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八款之書件;於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得免檢具第五款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