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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七日修正之第 5、19、4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1 條
保險業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如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子公司經評估有未予納入該制度實施者,應提供評估文件。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業之資產規模、業務風險及其他必要情況,請保險業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
保險業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次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符合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本適足之規定。
二、以最近一次精算意見書為基準,各種準備金提列之金額符合相關法定要求且具適足性。
三、已具備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
保險業經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者,不適用前條第一項查核頻率之規定。
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再保險業及保險合作社不適用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