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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1 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債務人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或有第九條情形者,不適用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施行前確定之債權表,不適用修正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不履行金錢債務所生損害賠償、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之總額,應就據以發生之本金債權分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