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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1 條
對於上訴事件得設置審查庭,審查當事人之上訴是否以違背法令為理由。
前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提交年終會議決定之,其於中途設置或變更者,提交庭長會議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