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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所稱博士學位及碩士學位之同等學歷,由教育部視其入學程度、修業年限及學術造詣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