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財政部應就各國營事業有關資本增減與盈虧撥補部分提出書面意見,於八
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前送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就各國營事業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計畫,提出書面意
見,於八十六年十月九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有關員額待遇及福利之書
面意見,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副本均抄送各事業
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