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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各基金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應依業務情形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
估計表,送經主管機關核定執行,並轉送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及財政部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