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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計畫型資本支出,因計畫內容部分變更,或因外在因素,超過預算在百分
之十以內且超過金額在二億五千萬元以下者,由董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
會核定,報主管機關核備;超過預算百分之十或二億五千萬元以上者,應
擬具處理意見,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核定副本抄送審計部及財
政部。
計畫型資本支出,因計畫及預算整個變更者,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
政院核定,核定副本抄送審計部及財政部。
第一項及第二項超過預算部分,仍依預算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