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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會計室分設二組,各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 第一組、
(一) 本處單位概算、預算編製事項。
(二) 本處預算之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 本處預算執行控制審核事項。
(四) 本處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開標驗收之監辦事項。
(五) 本處年度歲出應付款申請保留事項。
(六) 本處動支預備金事項。
(七) 本處代收代付款處理事項。
(八) 本處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九) 本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單位概算、預算核轉事項。
(十) 交辦及其他有關本組主管事項。
二 第二組、
(一) 本處會計紀錄登記及會計報告編製事項。
(二) 本處付款憑單、傳票之編製及支票會簽事項。
(三) 本處庫存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銀行存款之查核事項。
(四) 本處暫付款清理事項。
(五) 本處單位決算編製事項。
(六) 本處原始憑證之整理、保管、送審事項。
(七) 本處會計憑證、簿籍依法銷毀事項。
(八) 本處公務統計之編報、分析事項。
(九) 本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決算核轉事項。
(十) 本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公款支付時限及會計事務之督導事項。
(十一) 本室及本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會計人員考績、考成、獎懲事項。
(十二) 本室文件之收發、分辦、查催事項。
(十三) 交辦及其他不屬於第一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