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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試卷應於考試結束後,儘速在典試委員長或典試委員主持下閱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考選部數位國考及資訊管理司(以下簡稱數管司)依節次進行試卷拆封、讀入答案及整理順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