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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經許可進入之大陸地區人民為申請辦理延期,應依規定期限並備齊下列文件向移民署提出:
一、延期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三、大陸地區核發之有效證照影本。
四、延期計畫書及行程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依前項規定之延期申請,得徵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延期,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入出境許可證:
一、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所持用大陸地區證照尚餘有效效期不足一個月。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