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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經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財團法人工作計畫之訂定,應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經費預算之編列,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俾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擬編各項預算。工作報告應敘明預算所列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