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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依前二條規定完成登錄附表三所定資料項目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完成碼。
登錄人取得前項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完成碼後,應主動或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登錄附表四資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