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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檢測機構或其檢測人員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指定進行採樣技術評鑑或盲樣
測試,並於規定期限將盲樣測試結果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依前項規定進行採樣技術評鑑或盲樣測試,經中央主管機關判定為不合格
者,檢測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質系統基本規範採取適當措施,
並將所採取措施之執行紀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始得從事該項目檢驗
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