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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技術機構或固定式機車排氣檢驗站,設置移動式機車排氣檢驗站。
前項移動式機車排氣檢驗站之管理準用第九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