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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主管機關得依其意願及工作能力,協助其就業;對於缺乏技能者,得輔導其參加職業訓練,協助其迅速重返就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