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檢定機構應置備簿冊記錄下列事項,並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六個月之
執行概況,填具型式檢定結果報告表(附表五),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一、型式檢定、展延期限之申請人姓名、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型式檢定、展延期限之機械器具種類型式及性能。
三、實施型式檢定及展延期限之年月日。
四、所發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之字號。
五、實施型式檢定之型式檢定員姓名。
六、型式檢定或展延期限不合格時,其不合格理由。
七、其他執行型式檢定業務有關事項。
圖表附件:
附表五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結果報告表.PDF
附表五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結果報告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