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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本規則所稱儲存能力,係指儲存設備可儲存之高壓氣體之數量,其計算式如左:
一、壓縮氣體儲存設備:Q= (P+1) V1
二、液化氣體儲存設備:W=○.9wV2
三、液化氣體容器:W=V2/C
算式中:
Q 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 (單位:立方公尺) 值。
P 儲存設備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 (乙炔氣為攝氏十五度) 時之最
高灌裝壓力 (單位: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 值。
V1 儲存設備之內容積 (單位:立方公尺) 值。
W 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 (單位:公斤) 值。
w 儲槽於常用溫度時液化氣體之比重 (單位:每公升之公斤數)
值。
V2 儲存設備之內容積 (單位:公升) 值。
C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