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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雇主依第六條或第二十三條但書規定設置維持粉塵發生源之濕潤狀態之設備,於粉塵作業時,對該粉塵發生處所應保持濕潤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