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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雇主對於架線柱木上索具之佈置,應注意不得使鋼索、掛索及滑車等相互擦損;滑車之掛索位置應以貼木或夾鈑支持,其與滑車反面之支持索連接處,不得低於二十五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