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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犬、貓輸入後於隔離檢疫期間有下列情形者,應依下列檢疫措施處置:
一、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複檢未達零點五IU/ml以上,應予補強注射一劑
。
二、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預防注射日期逾一年者,應予補強注射一劑。
三、隔離檢疫期間分娩者,母畜及子畜應一併隔離檢疫至子畜完成第三條
第二款預防注射,且母畜隔離期滿。子畜應於預防注射前植入晶片。
四、經檢疫人員認有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應逕行必要之處置。
依規定隔離檢疫期滿之犬、貓,經檢疫人員認有法定動物傳染病嫌疑者,
得延長隔離至排除疑慮後,始可簽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