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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農村社區所提年度農村再生執行需求,屬工程設施項目或申請補助以僱工購料方式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現場實地勘查,並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社區組織代表及農村社區居民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