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工作經歷之評分標準如下:
一、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會員代表者,每年以二‧五分計算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農田水利會職員或在政府機關擔任農田水利
業務者,每年以二‧三分計算。
三、曾任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長者,每年以二‧一分計算。
四、曾任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班長者,每年以一‧九分計算。
五、曾任政府機關或農會、農業合作社、合作農場之職員、理監事、會員
(社員) 代表、農事小組長者,每年以一分計算。
前項計分以最近十年擔任者為限,任期未滿一年部分,按月核計;未滿一
月部分,不予計分。同一時間內同時有兩種以上身分者,僅選分數較高之
一項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