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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訂定收容處所管理策略及動物福利指標,並每年檢討修訂指標之績效目標,據以考核收容處所管理狀況。
前項管理策略、動物福利指標、年度指標之績效目標應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