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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畜牧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種畜禽、種源有遺傳性疾病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單位執行撲殺銷燬,並酌予所有人補償;其補償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有關機關、畜牧團體代表、專家及學者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