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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沿近海大目鮪之年度漁獲總配額,以四百公噸為限。
前項年度漁獲總配額使用期間為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當年度大目鮪漁獲量達第一項年度漁獲總配額百分之九十,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限期停止捕撈大目鮪。
前項公告停止捕撈後,鮪延繩釣漁船再捕獲大目鮪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或電子漁獲回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