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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林產物之標售以查定之總價金或單位材積價金為標售底價;其專案核准採取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以查定之總價金或單位材積價金為出售之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