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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保險人應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案件,依下列項目進行程序審查:
一、保險對象資格。
二、保險給付範圍。
三、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正確性之核對。
四、申報資料填載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五、檢附資料之齊全性。
六、論病例計酬案件之基本診療項目。
七、事前審查項目。
八、其他醫療費用申報程序審查事項。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案件,經前項審查發現有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者,應不予支付該項費用,並註明不予支付內容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