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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食品販賣業有販賣、貯存冷凍或冷藏食品者,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販賣業者不得改變製造業者原來設定之食品保存溫度。
二、冷凍食品應有完整密封之基本包裝;冷凍(藏)食品不得使用金屬材料釘封或橡皮圈等物固定;包裝破裂時,不得販售。
三、冷凍食品應與冷藏食品分開貯存及販賣。
四、冷凍(藏)食品貯存或陳列於冷凍(藏)櫃內時,不得超越最大裝載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