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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委託契約有效期間為三年。中央主管機關於委託期限屆滿時,得視受託機構歷年執行績效,優先委託其繼續執行。
如擬續約,雙方應於期滿前二個月協議之,續約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