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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公共衛生師事務所之名稱、登記證字號、業務範圍、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公共衛生師之姓名及證書與執業執照字號。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容許登載或宣傳事項。
非公共衛生師事務所,不得為前項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