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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摩天輪應於圓環形結構物主體邊緣選擇相等間距之四點及結構物中心點,各設置一盞以上相同亮度之障礙燈,使航空器由任何方向接近時,其操作人員得以辨識;該障礙燈之亮度等級應依第六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摩天輪於夜間停止使用時,應將設有障礙燈之部分旋轉至頂端。
其他類型之高架遊樂設施,應依整體結構物最高點突出所在地表或水面之高度設置頂裝燈、中間層燈。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