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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訂定或調整,用戶或其他電信事業認有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得向本會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名稱與住所。
二、被申訴之業者名稱及業務。
三、申訴理由。
本會應於二個月內處理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