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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中華郵政公司責任中心局所轄郵局新派任之儲匯業務主管人員,應於就任兩年內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或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舉辦之稽核業務研習班,並應經前述訓練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郵局經理以外之儲匯業務主管人員新派任者,應於就任一年內取得中華郵政公司或台灣金融研訓院舉辦之儲匯業務內部控制基本測驗考試及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