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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未領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牌照之社員,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格式如附件三)及牌照之請領,由合作社檢具社員名冊及社員執業登記證,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註銷其營業車輛牌照:
一、有合作社法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死亡。
三、除名。
四、喪失本辦法第十三條應具備資格之一者。
五、自請退社。
圖表附件:
附件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PDF
附件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DOC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