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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認可為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複審、展延認可有效期間或增列認可範圍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其同時申請展延認可有效期間及增列認可範圍者,以一件計收之。
為應申請者需要,交通部鐵道局派員赴國外辦理本辦法相關審查、勘查、複審、查核或督導之差旅費,應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各項費用基準,由交通部鐵道局向申請者或被查核督導者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