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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61.07.03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總臺長綜理臺務,其職責如下:
一、本總臺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決定。
二、本總臺規章之重要原則指示及決定。
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五、各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六、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
七、各級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考核及獎懲。
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