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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各機構董事會與經理部門得各置派用機要人員一人,辦理機要工作,不受進用資格之限制,其進用及離職均應報本部備查。
前項人員,機構董事長或總經理得隨時予以免職。董事長或總經理離職時應隨同離職。
各機構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