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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蓄水範圍內同一地點有二人以上申請,且書件齊全者,應依下列規定定其優先順序:
一、收件在先者。
二、送達日期及時間相同,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