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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免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其應施檢驗商品免驗之核准:
一、違反第十五條標示規定。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提出變更用途申請。
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免驗核准者,原同意免驗機關應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