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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申請貨品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之原產地證明書,應檢具下列資料申辦。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原產國或第三國之原產地證明書影本。
三、第三國之提單影本或載有進出口地之運送單據影本。
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