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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遊藝場業,應自本規則修正施
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辦理機具評鑑分類及核發機具類別標示證

二、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營業級別證。
三、依第十二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