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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指用於商品、農業產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年之有形資產,包括土地、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辦公設備及生產性植物等會計項目。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應按照取得或建造時之原始成本及後續成本認列。原始成本包括購買價格、使資產達到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狀態及地點之任何直接可歸屬成本及未來拆卸、移除該資產或復原的估計成本,後續成本包括後續為增添、部分重置或維修該項目所發生之成本。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後之帳面金額列示。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所有權受限制及供作負債擔保之事實與金額,應予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