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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電路布局權不及於左列各款情形:
一、為研究、教學或還原工程之目的,分析或評估他人之電路布局,而加以複製者。
二、依前款分析或評估之結果,完成符合第十六條之電路布局或據以製成積體電路者。
三、合法複製之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所有者,輸入或散布其所合法持有之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
四、取得積體電路之所有人,不知該積體電路係侵害他人之電路布局權,而輸入、散布其所持有非法製造之積體電路者。
五、由第三人自行創作之相同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
法條